(一) 名稱
中文:聖公會聖十架小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S.K.H. HOLY CROSS 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二) 會址
九龍城啟德沐虹街9號
聖公會聖十架小學(以下簡稱「本校」)
(三) 宗旨
3.1 促進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緊密聯繫,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以收教育之宏效。
3.2 加強教師和家長之間的溝通,以建立友好的伙伴關係。
3.3 支援及配合校方改善學校設施及學生福利。
3.4 配合校方辦學宗旨,協助學校成為一所提供愉快學習的地方。
(四) 認可家長教師會: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五) 會員:
5.1 會員類別:
5.1.1 名譽會員:本校校監、校董及對本會有貢獻人士,可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推薦成為名譽會員。
5.1.2 當然會員:凡現就讀本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為家長當然會員,本校教職員均為教師當然會員。
5.2 會費:
5.2.1 名譽會員/教師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5.2.2 當然會員:會費須每年繳付,以每一個家庭計算,於學年初繳交。
5.2.3 每年會費金額由執行委員會提議,經會員大會宣佈通過。
5.3 會員權利及義務:
5.3.1 當然會員享有選舉、被選、動議、表決及參加一切本會舉辦之活動權利。名譽會員則只享有參加本會舉辦活動之權利。
5.3.2 當然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並遵守本會會章及接受會議決案。
5.4 會籍之終止:
5.4.1 如會員違反本會規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常委會有權終止其會籍。
5.4.2 子女畢業時,當然會員之會籍將於該年度結束時自動終止。
(六) 組織及會議
6.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6.2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
6.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
6.4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法定人數為全體當然會員之八分之一或當然會員八十人,以較少者為準;
6.5 如會員大會召開後三十分鐘仍未達合法人數,則可宣佈流會,並於十四天內重新召開會議,當日出席人數即當合法人數;
6.6 議案須得與會者過半數投票贊成方可通過,若贊成與反對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6.7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須於開會前十四天以書面發出通知。
6.8 「聖公會聖十架小學家長教師會」是轄屬於本校法團校董會之下的一個組織,每年須向本校法團校董會匯報工作及財務狀況。常務委員會的職權和運作以不抵觸聖公會有關的憲章和法例為準。
(七) 常務委員會
7.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
7.2 校監及校長為本會當然顧問,其餘職位,均由常務委員互選擔任。
7.3 常務委員會建議委員代表人數為14-19人,家長委員8-10人。家長委員會由家長會員自薦成為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再經全體會員投票,得票最高首十位當選,再經會員大會提名,成為常務委員會家長委員。教師委員6-9人,由校長委任。
7.4 除了當然委員外,各常委委員的任期俱為一年。(以當年第一次會員大會為開始)
7.5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邀請會員協助推動會務,包括增選支援小組。
7.6 常務委員中的家長委員倘若請辭,須書面通知常務委員會主席,其職務則由常務委員安排及處理。如當常務委員少於8 人,則其空缺則可由該屆之常務委員提名委任家長當然會員以填補該空缺。教師委員如有請辭,則由校長委任其他教師代替。
7.7 常務委員之工作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或福利。
(八) 財務
8.1 所有本會經費,須存入屬於本校之銀行戶口內。
8.2 本會司庫負責監管一切開支及收入。
8.3 本會之經費運用須符合本會宗旨。
8.4 本會財政須於周年大會中提交報告。
(九) 會章之修訂:
9.1 修改會章須先由全體當然會員八分之一簽署同意,並經三分之二當然會員通過修改,再經本校法團校董會書面同意修改,方可被通過。或
9.2 由常務委員會全體委員及本校法團校董會通過,方可修改會章。
(十) 本會之解散:
10.1 如經召開周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超逾全體當然會員人數百分之七十或以上投票通過解散議案後,本會得正式解散。
10.2 本會如違反本校法團校董會之規章,本校法團校董會將保留解散本會之權利。
10.3 本會解散後,所有盈餘資產全數捐贈本校。
(十一)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11.1 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聖十架小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按時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11.2 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
(十二) 附則
12.1 本會所討論之事項及舉行之活動,不能抵觸教育條例,亦不應影響校長行使職權。
12.2 本會不得討論個人問題,亦不可干預學校行政。
12.3 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
12.4 任何給予本會之捐贈,須經常委會議決方可接受。
12.5 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